海南省土地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海南省土地学会,英文名称:HaiNan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 HLS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海南省土地学会是海南省土地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广大土地科技与管理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我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过程中土地的用途管制、开发、利用、经营等问题,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普及土地科学知识,促进土地科学技术理论和应用技术理论的发展,不断提高土地管理、土地开发、土地经营、土地利用和土地科学的学术水平,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反映土地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土地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正当权益,为土地管理、土地开发和土地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 58 号海南大学社科楼 A 座。本学会网址:http://www.hntdxh.com/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和信息交流工作,组织科学考察,对土地开发、利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研究,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
- 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继续教育,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促进全民土地科学素质提高。
- 接受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地科技项目、成片开发项目和耕地开垦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土地价格评价咨询、土地交易中介、土地管理的重要课题研究;参与土地科技成果的鉴定、土地科技文献的编制,承办土地行政管理和技术的培训。
- 编制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翻译土地科技、土地管理、土地法规书刊。
- 开展行业自律管理、诚信体系建设,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先进会员单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即成为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 个人会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土地科技与管理工作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土地相关专业毕业生;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人士。
- 团体会员:从事土地调查、评价、规划、勘测、整治、评估及教学科研等业务,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学会的活动;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学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2/3 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党支部书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党支部书记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5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经济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南省民政厅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 15 日内,经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